文章發表於: 十一月 2008, 04

聖經只允許婚姻裏面的性行為,

婚外情、婚前關係、同居、

自瀆等等,一概是姦淫的罪。

有人會問:「如果一男兩女,

一起流落到荒島,沒有牧師為他們主持婚禮。

他們可不可以有性行為呢?

如果可以,又可不可以二女共侍一夫呢?」

多數人都說可以,我也說可以。

好了,問問題的人一聽,立即鼓掌:

「基督徒也贊成一夫多妻!」

且慢,我可沒有這樣說過。

這是以偏概全的說法。

你又不是找不到牧師證婚,

全世界又不是剩下你一個男人。

如果你想一夫多妻,

趕快找兩個女伴流落荒島吧!

上帝頒下的律法,只有十條,

後來法利賽人、教師,

隨著時代,就加入了千千萬萬條,好難背。

我從來不聽從人的,

只聽從從上面領受的。

當時法利賽人有一條混帳的律法:

「如果把你錢財的十分之一,

在壇前獻上給上帝,

你就不必供養父母。」

耶穌甚為惱怒,直斥其非。

這又是律法沒有價值的地方。

我讀中學的時候,

染髮不及現今普遍,

因此有條校規:

「不准染髮」,不知現在有否。

律法的起頭就是這樣。

以色列民出了埃及,卻埋怨上帝,

又行了從埃及人學來的邪行,

上帝才頒下十誡。

如果沒有人染髮,

又怎會有「不准染髮」的校規呢?

要是人敬畏、順服上帝,

上帝也不必頒下律法。

羅馬書論到律法,

說在乎靈,而不在乎儀文,

外邦人行律法,

就勝於猶太人受割禮。

最初本來沒律法,

從來沒有人因律法稱義。

阿伯拉罕、挪亞一家、

以撒、以色列、約瑟,

經上只說一句「敬畏上帝」,

就形容了他們的是個義人。

有了律法,倒沒有幾個義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