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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市民獎
你覺得好市民獎是應該頒給一個什麼人?我自己認為是給一個對社會各人有重大貢獻的,例如幫助警察捉拿要犯或捨身救人…但是怎會想到有人連區區的小事也會一要求別人頒個好市民獎給他?
聽說,有位讀者他不見了一本書,便來到圖書館問怎樣做。同事們也專業的回答他只要補償書本連同附件及有關過期罰款的款項後便可,那位讀者很樂意的補償了。可是過了很久後,他拿著當時不見的書再回來,說要退款。不是不可以退而是這樣不就是等於過期還書嗎?扣除了這些日子,那款項已經跟補償時的款項互相抵消,那有得再給你退錢。如果每個人都是這樣,在到期還書那天補償了書價,直至到一年後甚至到幾年後再把書還回來,退回當天付的錢,那怎說得過去?
這其實也不是問題的核心,經過解釋後,他明白問題所在,也清楚知道沒有得退款。最大的問題是,他竟然跟職員說:「我特意拿書來還給你們,你們應該要頒發一個好市民獎給我!」借了便要還,這不是定律和義務嗎?這樣也可以要求好市民獎?
這不是虛構的故事,但大家可以當笑話一宗。